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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租中: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时间: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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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转租,也即承租人在维持与出租人间租赁合同的同时,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分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并行第三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在非法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
       1、承租人非法转租,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解除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6个月期限届满,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消灭。
       这里可比较非法转租与《物权法》第34条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非法转租中,次承租人相对于出租人为无权占有人,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对次承租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行使的方式分两种情形。
       * 举例说明: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甲知道后表示了异议。此时:
       因乙的转租未经甲的同意,故属于非法转租。
       ① 丙相对于甲为无权占有人,甲可以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若甲未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甲只能请求丙将房屋返还给乙,仅在乙拒绝接受时,甲才有权请求丙返还给自己。原因:甲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仍应顾及乙的承租权。
       ③ 若甲已经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甲有权要求丙将房屋返还给自己。此时的丙为真正意义上的无权占有人。
       注意:承租人(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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