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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反腐除恶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鼓励举报法》
一、立法背景:
(一)反腐方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广大群众发现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如杭州市前副市长许迈永“许三多”、重庆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各种腐败事件频繁曝光,贪腐的金额一个比一个多,腐败案件一个比一个大,反腐倡廉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相信广大网民有目共睹,在此不再赘述。
也许广大网民要问:为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反腐形势却未有根本好转呢?本人认为:主要是经济越发展,党政干部所受的各种诱惑越来越多,导致党政干部越来越难以抵制各种诱惑,继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但是,我国的反腐措施却没有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与时俱进,仍然是党的纪检部门和检察院反贪局等老一套,不仅反贪人员少、线索少,而且力度小、措施少,难以对腐败分子保持高压态势,当然难以遏制贪污腐败蔓延的局势。
本人认为:为什么我们不能学习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打败国民党的策略,让腐败分子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呢??
(二)除恶方面
当今的中国,各种毒食品、伪劣药品等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虽然政府天天提倡建设和谐社会,但广大群众并没有感觉到十足的安全和幸福。原因是: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公检法机关等监督部门无法完全满足人民群众要求及时查处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望,许多毒食品等违法犯罪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惩罚,相当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本人认为:为什么我们不能学习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打败国民党的策略,让违法犯罪分子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呢??
二、立法构想:
要想较好的完成前述反腐除恶的目的,本人认为:应该学习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打败国民党的策略,让贪污腐败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本人建议的一个措施就是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鼓励举报法》,鼓励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线索进行举报,并对查实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进行重奖。
本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鼓励举报法》应该规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立法宗旨:
大力鼓励、支持人民群众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贪污腐败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线索进行举报。
对查实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对举报人进行重奖。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制止打击报复行为。
(二)鼓励、支持举报的措施:
1、各级监管部门应该设立专门部门,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现行各级监管部门的信访、纪检部门等可改组后主管该工作。
2、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应立即向举报人出具书面的《举报受理通知书》,建立举报档案,作为今后奖励的依据。当然,对于匿名举报、举报人因自身原因考虑不愿意收取《举报受理通知书》的除外。
3、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正式立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分阶段书面通知举报人,行政机关、公、检、法等部门要与举报人保持联络,继续沟通信息。
4、对于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另行存档,非因案件查处需要且经受理举报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者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披露。违法披露的,应对责任人予以重罚,直到追究违法披露人的刑事责任。以免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招致打击报复。
(三)重奖举报人的措施
俗话说得好: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目前人民群众举报热情不高,与举报后案件查处进展缓慢、各项鼓励、支持举报的措施不完善有一定关联。但根本原因是举报奖励措施标准不统一,奖励力度太小。为此,要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重奖。
本人建议: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线索进行举报,对于经查实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均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如果有财产上的没收、罚款的,应该根据没收财产的价值、罚款金额奖励举报人。
对于普通举报人,全国应该统一按照没收财产的价值、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予以奖励。几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则奖金由几个举报人共同分享。具体额度由相应部门根据举报人对查处案件的贡献合理决定。
对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全国应该统一按照没收财产的价值、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予以奖励。几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则奖金由几个举报人共同分享。具体额度由相应部门根据举报人对查处案件的贡献合理决定。
(个人考虑:记者等特殊身份的人本身就有职业责任揭发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其记者身份有采访调查的便利,记者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后相应部门查处力度更大。因此记者比普通举报人举报的难度相应更小,为此奖励力度要相应减少。对于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同样比普通举报人更容易掌握违法犯罪的线索、举报的难度也相应更小,为此奖励力度要相应减少。当然这样区别对待举报人合适不合适,欢迎网友拍砖,也欢迎记者朋友等批评指正。)
2、如果没有财产上的没收、罚款,但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了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或者判处刑罚等情形的,则按照处罚种类,由国家支付举报人相应的奖金。
例如: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了行政拘留处罚,由国家奖励举报人2000元。判处犯罪分子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国家奖励举报人3000元。判处犯罪分子一年以上无期徒刑的,由国家奖励举报人10000元。等等。如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对某具体案件悬赏金额更高的,以高者为准。
但本人认为:对于行政拘留以下的情节轻微的违法犯罪,不必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对于行政拘留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应最少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的最低奖励,而且最低奖励金额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应提高。再不可出现当前有些机关给举报人3元或5元奖金这类脱离现实情况的笑话发生。
3、除物质举报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
(四)积极接受“污点证人”的举报
对于毒食品、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类型的违法犯罪案件,仅仅依靠普通的举报人、新闻媒体和国家机关等,仍然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此类的违法犯罪案件,应该积极接受犯罪组织内部的“污点证人”或“深喉”的举报。
对于“污点证人”参与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对于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深喉”的举报,应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保护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的措施。
(六)区分举报线索不实、不准与故意诬告陷害的情形。
对于举报线索不实、不准的,经查实无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撤销案件。
对于故意诬告陷害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展望:
如果能够按照以上构想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鼓励举报法》,重奖之下,广大群众的举报热情将大大提高,想像一下以下情形吧:
1、某地产商为谋取非法利益,向某官员行贿100万元。某普通举报人举报后,100万元行贿款没收,举报人获得奖励10-20万元。这样的话,我相信许多人知道违法犯罪行为后都想举报了。
或者:该地产商偷税漏税1000万元,内部员工得知线索后举报,1000万元税款补交且罚款500万元,举报员工获得1500万元金额的5﹪-10﹪即75-150万元奖金。有此类重奖,许多员工估计对举报也无后顾之忧。
2、某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的毒食品厂家,内部员工掌握线索后举报,毒食品罚款100万元,举报员工获得100万元金额的5﹪-10﹪即5-10万元奖金。目前中国毒食品泛滥,除监管机关人员过少、监管责任心不强等导致监管不力外,监管成本过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试想,监管机关要是在没有确凿线索的前提下天天化验市场上的各类食品是否含有非法添加的上千种非食品添加剂,确实也是难以办到的事情。如果有毒食品厂家的内部员工提供确凿线索,查处将会容易得多。
3、举报发展到一定阶段,也许会有专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公司出现,以获取巨额举报奖金。但只要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还百姓一个安全幸福的社会环境,我希望这样的调查公司越多越好。只有社会真正太平了,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少,这类调查公司的业务才会越来越少,最终消亡,那时才是广大百姓想要的太平盛世。
4、国家因为举报人的举报能够及时查处大量的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国家的法治和社会的稳定、公平和正义,同时国家也可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取得大量财产充实国库。举报人也因其举报行为,不仅对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而且可以取得相应举报奖金,实为一举多得的措施。
结语:
个人构想,欢迎网友拍砖,欢迎有爱国心、有思想的网友对该构想进行补充和完善。
当然,反腐除恶是个漫长艰巨的过程,需要整个社会一整套的系统工程来预防和抑制。显然,重奖和保护举报人仅仅是整套系统工程中的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光靠举报人举报,但如果监管机关不去查处,反腐除恶也是难是达到目的的。因为许多大贪官和大罪犯就是被许多人举报,但因有利益纠葛的各种保护伞阻碍查处,导致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得不到惩罚。
但是,如果能够重奖举报人,相信许多举报人将有动力继续监督和督促监管机关加大力度办案,这将有利于促进反腐除恶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