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的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债权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当然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
刘俊海老师认为此处的债权(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P20)还应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限于金钱债权,且包括非金钱债权。
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不可能拥有对拟设立的公司拥有债权,只能是其拥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即应收款。股东如果以应收款作为对公司的投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应将该应收款转让给公司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但以应收款作为出资可能会面临如下的问题:
1.新设立的公司并不能得到实际的资金注入,不仅削弱了公司的竞争能力,也损害了公司对债权人的保障;
2.债权的执行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难度相当大,极易造成股东对公司出资的虚无;
3.容易引至股东的道德风险。如果股东和第三者虚构了债权,并以此债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4.债权出资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面临着评估机构的道德风险、司法追偿的费用风险和久拖不决的时间风险。
5.刘俊海老师认为合同权利(房屋使用权、买卖合同等)债权也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也会面临许多实际问题。如果房屋使用权对公司而言既不能作为办公室,也不能作仓库,也不能作宿舍,毫无用途,会不会对公司设立机构构成欺骗呢?而买卖合同并非纯债权,通常还伴有一定的义务,如何使公司只享有收取债务的权利而不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呢?如果让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怎么又能作为公司的投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