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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或支配收放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或支配收放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增加的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或支配收放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注意: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
如,受害人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二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 .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十分之一),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35(0.3+0.02*2+0.01),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总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
如,有人伤三处,一处为一级伤残,还有两处伤为三级和八级伤残,则这时不再考虑其他两处伤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一处为二级伤残,可再加上不超过10%的附加伤残赔偿指数。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的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注意:
(1)、被抚养人是否包括胎儿?
虽《广东省高院意见》第38条规定被扶养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但在广东省内法院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主要为:
①胎儿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出生,不属于被抚养人。
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1]中所指的被抚养人没有包括未出生的胎儿;而且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应以损害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并不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未来某个时间后(如婴儿出生、老人达到退休年龄等)需被抚养的情形。
②胎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出生,属于被抚养人。
因为胎儿出生后,其父母就要对其负有抚养义务,如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死亡或伤残,则其受抚养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弥补父母受到侵害的损失。
(2)、被抚养人被抚养的条件:
①未成年人;
②达到法定被抚养年龄的人;
具体为:男性在六十周岁以上,女性在五十五周岁以上。
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具体为: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3)、被扶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2)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5年;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共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器具的生活自助器具的合理费用。
(五)医疗费的确定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注意:
①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
计算医疗费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②对医疗费的关联性审查:
对医疗费中各项费用的关联性审查时,可结合用药清单和病历本进行审查,核实是否存在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及用药。
③擅自购买的药品及转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是否赔偿: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品其费用不予赔偿。
对于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如没有经原治疗医院同意擅自转院的,一般对转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如因转院产生的交通费、重复检查的费用等。
(六)误工费的确定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注意:
1、误工费的计算时间:
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
①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②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首先,受害人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的证明,如须有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工卡或工资条、银行对帐单等证据相互印证。
其次,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对于是否存此种情况,可申请法院向受害人供职单位进行调查。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对因病请假的职员或员工并不停发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规定相应扣减部分工资。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③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④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护理费的确定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注意:
1、护理期限的确定:
①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如何确定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间则需根据伤情及医疗机构意见而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则护理期限为住院的时间;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根据出院医嘱中见意护理的时间确定。
②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③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10年[2]。
2、护理费用的计算标准: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深圳标准为50元/天)。
3、护理人员人数的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实践中一般护理人员人数最多为两人。
(八)交通费的确定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注意:
1、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
3、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租车、自行开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酌定。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注意:
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对象: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对象为住院的受害人,如受害人没人住院,则不发生该项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广东省09年标准为50元/人/天)
(十)营养费的确定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注意:
一般在病历本或出院小结中医生会注明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如医生注明了需加强营养,则法院一般会支持营养费,如没有注明加强营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十一)丧葬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