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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时所考虑的因素通常有两个,一是举证的难易程度;二是是否有利于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如果将某一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加在远离证据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的当事人身上,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反倒不负举证责任,势必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难易程度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一般由举证相对容易的当事人承担。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从病历、处方、药品、报告单、化验单、器械、设备的保管、保存乃至场所的提供等医疗证据,医生或医院是最近的,而收集和提供能力、方便条件明显强于病员及家属。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从优先保护被害人的需要考虑,它有利保护弱者,这与实体法的立法意图、实体法的价值判断保持和谐,以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此外,“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也是从案件办理的公正和效率角度考虑,也有利于及时全面地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