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原告住所地等法院管辖。
二、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触犯刑法后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于由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