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发布时间:2007-06-07 00:00:00

浏览量:3165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1.合同期限届满; 2.约定终止条件成立; 3.合同目的的实现; 4.当事人死亡; 5.劳动者退休; 6.用人单位消灭; 7.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者因违纪被辞退。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1.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 即时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2.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 预告辞退,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就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裁员的许可性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劳动者的解除权 根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立法中,就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作了下述规定: 1.经济补偿金;2.医疗补助费;3.事业补偿费;4.禁止同业竞争补偿费; (二)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