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二)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局(处)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其他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