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决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土地。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