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ENGLISH  日本語
    2008-11-21     星期五 首 页 国晖简介 国晖团队 业务部门 业务范围 国晖文集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国晖文化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法律知识
民商法律
合 同 法
公 司 法
外商投资
保 险 法
企业登记
知识产权
物 权 法
股票证券
金融借贷
建筑工程
房产地产
交通事故
涉税法务
医疗事故
消费权益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人事争议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行 政 法
行政诉讼
刑事犯罪
刑事诉讼
登陆A 内部平台 登陆B
国晖邮局
本站搜索
分    类:
范    围:
关键字:
  
联系我们
电话:    (0755)83033000
              (0755)83033066
(非上班时间)21933933
传真:    (0755)83033022
邮箱:mail@sunlawyers.com
聘请律师(点击进入)
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515 次 发布时间:  2007-6-20 0:00:00
-------------------------------------------------------------------------------------------------------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制度。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证券能够在有效、公开、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
  

  (一) 公开文件

  1、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必须具备的文件,发行人必须根据真实、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招股说明书
  (1)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计划单列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12份报送证监会复审。
  (2)在发生不修改经过批准后的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公布前,须报证监会审核。
  (3)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其持股数;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交易的决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以及交易所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其中记载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180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日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90日。
  (4)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90日,或者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不超过1万字的简要上市公告书,将其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该公告书放置于与交易有关的各个地点,供公众查阅。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后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 公开报告

  1、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简况;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公司所在行业简况;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以及前10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公司股东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览表和简况;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2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公司为上市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2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2)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其内容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2、临时报告。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于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下列情况: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生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生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07©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二、三层
电话:(0755)83033000  83033066  21933933(非上班时间)  传真:(0755)83033022  Email:mail@sunlawyers.com
粤ICP备06057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