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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集成电路半导体、新能源、物流。
程清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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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房地产、合同、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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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
梁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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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复[1999]154号
【发布日期】1999-08-18
【生效日期】1999-08-1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保监复〔1999〕154号1999年8月18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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