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财产纠纷部 > 国晖案例

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国晖代理下成功追偿!
发布时间:2024-02-08 11:01:09
浏览量:150

      【案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惠州X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2017年6月6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的商品房,付款方式:向工行大亚湾支行申请贷款支付。2017年11月3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工行大亚湾支行三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合同第28条约定:扣收,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可从保证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截止2022年1月29日工行大亚湾支行在申请人账户上扣收了上述款项。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1月29日期间银行从申请人账户扣收的银行货款、利息及罚息共计62493.47元。支付欠款金额20%的违约金12498.69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的银行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1日起,以62493.47元为基数,按同期LPR3.85%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否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
      【处理结果
       惠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本案当事人与案外人约定向本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本会对因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引起的追偿权争议具有仲裁管辖权。
       二、因被申请人未依约向案外人惠州大亚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案外人惠州大亚湾支行要求申请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要求其偿还代偿款人民币62493.47元。
       三、被申请人不能及时向申请人偿还代偿款,给申请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被申请人除了偿还代为偿还款之外,还应当支付代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代偿款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其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此费用没有超出规定的律师代理费基准收费标准,仲裁庭对申请人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此外,申请人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且其仲裁请求基本得到支持,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为宜。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曾某某向申请人惠州XXX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人民币62493.47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人民币62493.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曾某某补偿申请人惠州XXX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40元,由被申请人曾某某承担。
       四、申请人惠州XXX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的商品房,由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因被申请人未依约向案外人惠州大亚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案外人惠州大亚湾支行要求申请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被申请人不能及时向申请人偿还代偿款,给申请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在国晖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成功追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0390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