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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发布时间:2018-03-22 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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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1955年7月15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盐田区xx路xx号。
       原告颜某,女,1964年10月25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盐田区xx路xx号。
       被告黄某,女,1966年5月1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1989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因原告户口尚未迁入深圳市,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沙头角镇联合公司的商品房一套,之后原告颜某于1989年3月15日以被告的名义在沙头角镇联合公司签订了关前综合商住楼买卖合同书,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xx路xx号房屋,建筑面积76.96平方米,总价人民币111592元,所有的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原始发票、收款收据、房产证均由原告保管。2008年6月1日,原、被告达成书面协议,被告同意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还在其名下的沙头角xx路xx号房屋变更给原告,但至今仍未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xx路xx号的房屋为原告所有;2.被告履行协议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xx路xx号的房屋变更给原告,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谁拥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确认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xx路xx号的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颜某所有;
       二、被告黄某同意在2009年5月31日前协助原告陈某、颜某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
      案例评析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房产全部购房款、中介佣金、过户税费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其为涉案房产实际购买人,拥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提交了原始发票、收款收据等为证。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也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203-8985-1361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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