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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被告拖欠货款,国晖律师帮助下原告成功拿回货款!
发布时间:2024-05-07 10: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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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2023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平台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被告用户订购的信息发送商品,提供售后服务,并与被告对账。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被告系统发送29笔订单,合计1209.43元,全部完成交付及售后服务。
       另,2023年6月9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型号为“聚享五芳”的五芳斋粽子100个,产品单价为63元,合计6300元,也已交付。综上,被告向原告采购共计7509.43元的货物,原告已完成交付并开具发票,但截止起诉前被告尚拖欠货款7509.43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B公司给付A公司货款7509.43元。
       B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确实欠付原告货款,但是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通过平台的供货认可,平台外供货无法核实。尹某原来确实是我公司员工,因为进货数量、价款问题已经于2023年7月7日离职。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货款7509.43元?
      【处理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XX平台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A公司通过XX平台供货价款合计1209.43元,B公司应按照约定付款。
       具体到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另按照B公司要求向B公司供应100个粽子礼盒,价款合计6300元,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形成证据链,法院据此足以认定,尹某代表B公司向A公司订购了粽子,且A公司实际提供了货物,故A公司主张粽子货款63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7509.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被告用户订购的信息发送商品,原告已完成交付并开具发票,但截止起诉前被告尚拖欠货款7509.43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胜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05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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