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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晖律师代理下,原告成功拿回剩余货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3-12-21 11:24:22
浏览量:175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装饰建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原告应被告的购买要求,提供建材材料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不定期支付部分货款,但部分货款尚欠未付。2020年10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书》:认定双方货物买卖产生未付货款61570元,并因被告资金困难,原告允许被告分期付款,被告承诺于2020年11月10日开始每月偿还货款10%,付清为止,之后被告仅在2020年11月18日和2020年12月31日支付两期6157元货款,尚有49256元货款未付。经原告一再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而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9256元及逾期付款占用资金的损失,暂计1698.93元(以拖欠货款4925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24日);
       2.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林某某是否需要对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证据及相关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未证明其按约定付清货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49256元及其利息,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某某系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林某某未举证证明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林某某的财产,被告林某某应依法对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装饰建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256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9256元计算基数,以2021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某某对被告深圳市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XX装饰建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6.94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建材材料至被告指定地点,但被告拖欠剩余货款一直不支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后,整理相关证据时发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这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有利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9256元及其利息,被告林某某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PHMS008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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