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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原告拿回股权转让款
发布时间:2023-02-20 11:23:40
浏览量:376

      ★ 案例简介

      原告:官XX
      被告:郭某某
      第三人:戚XX、李XX、何XX、李XX

      2014年1月,原告官XX与第三人戚XX、李XX、何XX、李XX约定共同投资深圳市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并统一以原告的名义从案外人郑XX名下受让了XX公司90%的股权,原告官XX持股15%,第三人戚XX持股15%、李XX持股30%、何XX持股15%、李XX持股15%, 四位第三人的股权均委托给了原告官XX代持。

      2017年6月21 日,原告经四位第三人授权,将其持有XX公司12.5%的股权, 以及其代持戚XX的12.5%股权、李XX的25%股权、何XX的 12.5%股权、李XX的12.5%股权,共计75%股权以人民币10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被告,同时原告官XX及第三人戚XX、 何XX、李XX均将其剩余的2.5%股权委托给了被告代持,第三人李XX将其剩余的5%股权委托给了被告代持。2017年7月 11日,原告将其持有XX公司的90%股权全部变更到了被告名下,被告向原告及四位第三人均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股权代持事宜。2019年3 月12 0,四位第三人及原告共同协商,鉴于四位第三人的股权原本就是委托给原告代持的,现为了便于向被告主张权利,四位第三人共同将被告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由原告负责向被告追讨欠款,第三人仅依据股权代持关系 及债权转让合同向原告主张权利。

      原告在国晖律师介入下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 币64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人民币269226. 67元(以 6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原为XX公司的股东,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被告。根据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 可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即原告所持有的90%股权,是其本人及代四位第三人戚XX、李XX、何XX、李XX持有。根据《还款承诺书》,被告应向原告官XX及第三人戚XX军、何XX、李XX各支付转让款18万元,其中10万元以现金支付, 余款8万元以赠送价值16万元的课程支付。被告应向第三人李XX支付转让款24万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根据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原告、第三人向被告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在向被告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64万元。被告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到期未付,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已经还款29万元,尚欠31 万元,被告未能提交付款凭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官XX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第一笔20万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笔20万元从 2018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三笔24万元从2017年6 月2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律师分析

      本案原告方证据充足,加之律师专业性介入,所主张合理合法,胜诉概率基本上是可以保证的。

以上根据 (2019)粤晖民字第0737号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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