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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子女已满10周岁的,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29 10: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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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女,1972年4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房。
       被告肖某,男,1969年1月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号。
       原告称:原、被告于1999年结婚,2000年2月21日生育一子肖x。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06年7月17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以其所有的深圳市南山区xx房产的50%的产权折抵小孩的抚养费。但双方离婚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尽到抚养义务,而婚生子肖x实际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各项费用均由原告负担。另外,被告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小孩的成长。而原告的家人于2011年初就买下深圳市南山区xx房,肖x也因此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帮忙照顾。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的婚生子肖x由原告抚养;2.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肖x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本身现在没有工作,平时喜欢打麻将,没有能力抚养小孩;2.被告从未虐待过小孩,被告在离婚后一直承担者支付婚生子的各项费用,原告从来没有支付过。
       在诉讼中,肖x向法院表示平时和原告一起生活,并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可以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数额?
      处理结果
       法院查明:被告的平均月工资为3060元,与原告共同居住同一个小区;原告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的婚生子肖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杨某抚养;
       二、被告肖某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肖x抚养费1000元至肖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肖某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可于每周末探视肖某一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关于婚生子肖x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肖x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利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与被告的收入情况相当,由于肖x已满10周岁,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考虑肖x本人意见。肖x向法院表示其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并愿意继续跟随原告生活下去,故原告请求变更肖x的抚养权理由充分,法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月均工资为3060元,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认定肖x的抚养费 1000元较为适宜。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69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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