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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发布时间:2016-07-28 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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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78年3月18日生,住所地:香港。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5月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龙岗区xx村。
       被告肖某,女,1974年7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号。
       原告称:2012年1月上旬,被告通过林某等人介绍找到原告,以家庭生活和建设事项为由,请求原告为其贷款,双方约定先借贷人民币22万元,借期半年(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以每月利率4%支付利息,支付方式是在2012年1月12日由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至被告李某某的账户。2012年2月中下旬,被告李某某再次找到原告,再次以家庭生活为由,请求原告为其家庭再贷款18万元,2012年2月25日,原告以相同的方式将款项转至被告李某某的账户。2012年8月份后,被告李某某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被告肖某与被告李某某为夫妻关系,且被告李某某贷款时已经明确表明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1.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时间是在2012年1月至2月之间所借,但两被告是在2012年7月才登记结婚,之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2.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是用于个人使用;3.被告李某某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
       法院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于2012年月7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并作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双方自1994年2月8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愿结为夫妻。
      争议焦点
       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双方均予以认可。因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李某某应当清偿拖欠原告的借款40万元及利息。
       关于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计算。1994年2月8日起,两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肖某是在1994年7月8日年满20周岁,而被告李某某已经年满22周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故两被告的婚姻关系从1994年7月8日起发生效力,而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的时间是2012年1月至2月间,属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两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是被告李某某的个人债务,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的债务。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YHMS084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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