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婚姻家庭部 > 国晖案例

未提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法院不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7-02-17 10:10:19
浏览量:837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齐某某,女,1979年1月2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xx号xx室。
       被告孟某某,男,1980年9月1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xx号xx室。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原都是离异家庭,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怀上孩子,无奈之下便组成家庭,两人于2011年2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观念吵闹,且被告一直游手好闲,不思进取,没有固定工资,无法承担家庭责任,家庭生活开支全部由原告承担,经济负担很重;原告作为医药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经常需要外出洽谈业务来提高工作绩效,以保证经济收入来源,工作压力巨大。然而,被告作为丈夫,不仅不主动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不体谅原告工作的辛苦和劳累,还一直怀疑原告借工作机会出轨,对婚姻和家庭不忠诚。被告仅凭借自己的主观猜疑,每天给原告打十多遍甚至更多的电话,以掌控原告每天的行程,甚至被告会经常跟踪原告,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孟小某的抚养权归原告;3.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2000元;4.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60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举证,亦未答辩。
      争议焦点
       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债权债务?小孩的抚养权归谁?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离婚案 件中,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称其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其离婚,但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154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