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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不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7-12-07 1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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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女,1984年11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xx号xx苑xx座xx房。
       被告柯某某,男,1974年6月2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xx号xx苑xx座xx房。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月18日生有一女柯小某。婚后因被告未能尽家庭责任和夫妻责任,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原告、被告多次协商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和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0元,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离婚。故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柯小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据实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还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而被告也没有法定的离婚事实理由,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尤其是双方还有共同的孩子,因此被告不希望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还生育一女,尚年幼,双方具备一定的父亲感情。近年多因家庭琐事双方发还是能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双方互体互谅、多做沟通、共同努力,存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离婚之诉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8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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