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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国晖助原告调解并拿借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4-04-04 11:15:41
浏览量:92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男,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12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400000.00元、100000.00元、25000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4张《借条》,每份《借条》均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保证按期如数归还借款本息,如未能如期偿还被告愿意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如逾期还款,被告自愿按借款总金额的0.1%每日支付违约金;借条在深圳市龙岗区签订,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4张《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利息和本金,被告至今仍未能归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5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利息51000.00元(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以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92771.52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以8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适约金按LPR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合计人民币1693771.52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偿还多少借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张某尚欠原告林某借款本金850000元(人民币,下同)、借期内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861718.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截至2023年7月22日);双方确认被告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27日向原告归还100000元、200000元、150000元,被告所归还款项经过抵扣后,双方确认截至2023年7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1551.94元,合计1261551.94元;
       二、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以被告向原告支付738000元达成和解,了结本案。被告承诺分4期向原告支付该款:第1期:被告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50000元;第2期:被告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70000元;第3期:被告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9000元;第4期:被告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59000元;
       三、原告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将上述款项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后,原、被告就本案所涉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均不得就此向对方主张权利;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全部欠付款项1261551.94元(借款本金85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1551.94元)为计算标准,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被告已还款项优先抵扣逾期还款违约金),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借款本金、2023年7月22日前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2023年7月23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从2023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次性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668.1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了4笔款,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利息和本金,被告至今仍未能归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委托律师后,经协商,双方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案件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083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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