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未能举证证明工资收入的,误工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各项赔偿项目应如何计算?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定原告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误工的时间应从受伤当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合计为111天。但原告周某某未举证证实其工资收入情况,因此本院参照深圳市经济特区20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计算为:1000元/月÷30天/月×111天=3700元。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516.5元;
二、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其他伤残费用24448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评析】
受害人如果有固定收入的,在主张误工费时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若无法举证证明上述内容的,法院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的工资收入较高,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纳税证明、误工证明及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9)MS278-1169-197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