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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0-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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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51029日傍晚,丁某在穿越马路时,为图方便翻越隔离栏,被迎面开来的一辆小客车撞倒,随后又被一辆天空物流公司的大货车碰撞而当场死亡。客车司机皋某见状驾车逃逸,货车司机王某拔打“110”电话报警,随后也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警方经过调查找到皋某,并认定在这起事故中皋某与死者丁某负有同等责任,经调解皋某赔偿丁某家属8万元。警方同时顺藤摸瓜找到了物流公司,扣留了肇事大货车,但大货车司机王某却在警方正要找他谈话时突然不知去向。

  警方调查的结果证实,事故发生时王某受天空物流公司委派驾驶肇事大货车送货途经事发地点,出车回来后王某涂掉了出车记录。警方还发现,肇事大货车的大樑和油箱在此前刚被人擦拭得干干净净,而其他部位却没有被擦过。由此,警方认定王某和丁某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但是,物流公司对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认为根据车辆状况、出车记录、“110”报警记录等一些间接证据,不能得出肇事车辆就是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的结论。

丁某家属在无法与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天空物流公司赔偿13.2万多元。

【案件争议焦点】天空物流公司的车辆是否肇事车辆,物流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

一、交通肇事逃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辑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同时于法无据,于情不合。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大货车途经事发地点,并拨打报警电话,由此足以证明当时王某确在现场;王某回单位后即涂掉出车记录,他所驾驶的大货车大梁和油箱被擦净,以及警方扣押大货车后准备向王某了解情况时他突然出走不知去向,物流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由此认定王某所驾驶的车辆与丁某发生过交通事故符合常理。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因而,一审法院判决天空物流公司赔偿丁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万多元。

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肇事车辆是天空公司的大货车依据不足等,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公安机关认定皋某构成肇事逃逸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三个要件,法院的判决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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