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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撞伤原告,在国晖律师帮助下原告获赔1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04-18 14: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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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某,女,1967年11月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楼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广州市XX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莞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诉称:2020年8月24日被告徐某某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越秀区司马街50号对出路口左转弯时左前轮碰撞行人原告彭某某,致使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鉴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送往广州市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1月23日出院,共住院91天,出院诊断为“1.骨折术后(右踝关节);2.右趾骨骨折(右足第五趾骨末节骨折);3.右趾挫伤;4.右大腿皮肤皮下软组织肿物(神经鞘瘤可能)”。出院医嘱:“患者骨折尚未痊愈,尚不能独立步行,出院后需全休至少3个月,注意加强监护”等。2021年4月6日XX法医鉴定中心出具XX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LXXXX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该鉴定中心并于同日出具中XX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LXXXX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彭某某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预计需22500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9868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3650元(住院期间护理1人)、误工费41303.1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伤残赔偿金1005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377.75元(原告父母尚在,共育有四名子女)、交通费2730元、鉴定费2704元、辅助器具费788元、后续治疗费225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垫付医疗费10224.41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50000元。
       肇事车辆为广州市XX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被告徐某某正在履行该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肇事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莞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上述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1027.45元。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徐某某未答辩。
       被告广州市XX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莞支公司答辩:称被抚养人原告的父母年纪较大,应审查是否健在,不同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9868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3650元(住院期间护理1人)、误工费41303.1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伤残赔偿金1005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377.75元(原告父母尚在,共育有四名子女)、交通费2730元、鉴定费2704元、辅助器具费788元、后续治疗费22500元。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
       二.肇事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莞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徐某和被告广州市XX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
      【判决结果
       2022年8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莞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某某1905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90519元。法院支持了原告医疗费108837元、护理费15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交通费315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051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704元、医疗辅助器具费788元。误工费法院认为原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存在劳动收入的证据不予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提供原告父母健在的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内容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NHMS004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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