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喷涂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唐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XX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XX公司的铝单板提供喷涂加工服务。合作期间,原告已按照被告XX公司的要求全面履行喷涂加工义务,但被告XX公司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加工费。2022年7月7日,经过原告与被告XX公司对账,被告XX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加工费103448元,对账单有加盖被告XX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被告唐某签字确认。截至起诉之日,被告XX公司仍拖欠原告加工费103448元未付清。被告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某为其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唐某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XX公司的,应当对被告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敦促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进行了多次催收,但两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起诉至法院,望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加工费103448元及利息(以10344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利息为500元);
2. 被告唐某对被告XX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加工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广东XX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报酬103448 元予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喷涂厂;
二、广东XX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以10344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喷涂厂;
三、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喷涂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20年10月份对账单》南海农商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FHM052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