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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8-04-13 1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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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戴某,男,1969年7月30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村xx号。
       原告叶某,女,1971年5月2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村xx号。
       被告凌某,男,1969年2月2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村xx号。
       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建房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村xx号的房屋,合同约定被告施工过程一定要保证质量,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施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在基础、梁柱、板等隐蔽工程应经甲方验收后方可施工,不合格工程由被告翻工,工料费由被告负责。房屋建成后,由于房屋板面、墙壁多处出现裂缝、漏水渗水等房屋质量问题,双方因此对房屋质量及工程款发生争议。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被告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其承建的涉案房屋第八层天面免费保用50年,如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在收到原告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维修,否则被告按市价维修价格的十倍赔偿给原告。自2008年起,该房屋第八层天面漏水,以及由此引致的房屋墙裂问题更为严重,还导致1-7层楼楼梯浸水、电线电缆漏电等严重后果,既影响房屋使用,还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均不予处理。 2015年6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通知被告履行维修义务,但被告始终不予处理,导致原告房屋第八层一直空置无法出租。经测算,该房屋第八层天面的市价维修价格至少在34500元以上,按十倍计算为345000元以上,第八层墙壁破裂市面维修价格100000元以上,第八层楼一年租金损失至少30000元以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第八层天面维修赔偿金3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第八层墙壁破裂维修赔偿金1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赔偿6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建房施工工程合同、协议书、律师函等为证。
       被告辩称:1.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天面出现裂痕、漏水系房屋质量问题所致,而主观的推断并将责任直接归为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并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被告根本无法履行维修义务,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如原告起诉的房屋一直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维修,被告拒绝维修的,原告理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自行进行维修,原告因未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导致房屋损失扩大的部分应自行承担;4.若如原告所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一直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与常理不符;5.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租金损害赔偿,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房屋是否确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凌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戴某、叶某维修费60844元;
       二、被告凌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戴某、叶某租金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戴某、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作为个人,并不具有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建房施工工程合同》应属无效。由于被告已实际施工并完成涉案房产的建造,且之后经调解委员会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对涉案房屋第八层进行免费保养,故被告应按协议书的承诺履行其维修义务。现因涉案房产漏水、渗水造成墙壁裂缝等损坏,被告未及时进行修复,经法院委托评估确认维修费用为60844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维修费用。
       对于原告主张按维修价十倍赔偿,由于约定的赔偿标准明显过高,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除2015年6月10日外的其他时间通知被告维修,加上被告提供的证人证明被告有采取维修措施,故对于超出维修费用以外的赔偿,不予支持。
       至于涉案房产存在漏水等问题,势必影响到房产的事宜或出租,但原告未能证明影响程度、起始时间、租金损失的具体依据,且原告对于损失有及时止损的义务,故法院酌定租金损失为30000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014、2014-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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