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民商综合部 > 国晖案例

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原判决
发布时间:2016-10-25 11:18:44
浏览量:13343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0年11月20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2年3月1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xx镇xx村。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普通朋友;2.被告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3.被告借款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7%;4.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5.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2013年6月18日原告取款10万元,2013年6月19日原告取款10万元;2013年6月29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现金20万元,支付地点在被告家中;6.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称收到原告现金20万元,收条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9日;7.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9日;8.被告借款后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数额;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对于《收条》,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时,预留了2张有被告签名并按捺指模的空白A4纸张,因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事后找到被告补签了该份《收条》。
       上诉人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朋友的事实错误;2.上诉人虽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双方实际并没有履行;3.上诉人表示所谓的《收条》其实是自己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张仅有自己签名的空白纸,而收条的内容是被上诉人事后添加的;4.被上诉人从未在一审法院作出相关的陈述,原审法院的认定缺乏依据支持。原审法院以《借款合同》、《收条》以及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事实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双方虽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否认收到借款。由于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关于上诉人签名的空白纸,上诉人对此证据予以认可,但表明《收条》内容系被上诉人事后添加的。被上诉人为此提交了双方后来补签并有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据此,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其主张。相反,上诉人并没有提出有利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被上诉人的主张,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经过审理查明以及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750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