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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
发布时间:2017-01-19 10: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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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xx栋。法定代表人:诸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xx站xx楼xx号。
       原告诉称:双方曾长期业务合作,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采购xx打印纸。被告经常付款不及时,但先前经催讨,在拖延一段时间后还能支付。但自2015年中开始,被告拖延付款时间严重超原告预期,也超出原告承受能力。被告至今拖欠2015年5月7日xx纸货款26370元,拖欠2015年7月31日xx纸货款24267.6元(原价款为26964元,原告为尽早收回货款,曾口头答应被告的优惠请求,该批货款9折计算)。原告自身资金周转亦十分紧张,难以为继。被告无限期拖延,特别是最近一次承诺(4月底前付款)又落空,令原告失去信心,被迫起诉。原告为此发生律师费损失7000元,该损失应当由被告失信导致,被告理应给予补偿。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637.6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是否该支付本案中的货款?
      处理结果
       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货款50637.6元,此款分两期支付: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30637.6元,上述款项付至原告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二、如被告深圳市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被告深圳市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除支付尚欠款项外,还应另行向原告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原告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欠其货款50637.6元,被告并未提交反驳意见及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应予以支持。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71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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