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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虚假清算注销公司损害原告负担,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2-15 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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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清算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系二被告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成立,2020年8月31日注销。2013年1月,原告雇佣案外人胡某甲为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承接的工地进行装修,2013年1月14日下午三点,案外人胡某甲在工作过程中站在人字木梯用木螺丝电钻将木料固定在工字钢上时,人字木梯突然向后右方倒塌,导致其左手动弹不得,当天被送至深圳市西乡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3年1月19日转到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进行治疗,案外人胡某甲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和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和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案外人胡某甲各项损失计人民币99827.52元。此后,案外人胡某甲申请执行,因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已注销,在执行过程中,由胡某甲与本案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原告赔偿胡某甲损失70000元。原告认为,(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和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支付70000元了结纠纷,此外,原告还案外人胡某甲提起诉讼前垫付医疗费8326.7元,即共向案外人胡某甲支付了78326.7元。二被告为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其未将上述债务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使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二被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39163.35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9163.35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85.16元(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付);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某、邱某某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邱某某、赵某某进行清偿?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已经生效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胡某某与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胡某甲各项损失共计99827.52元,胡某某因本案实际赔偿了胡某甲78326.7元,因现有证据难以确认原告与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之间责任大小,故双方因平均承担该78326.7元的责任,即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应负担39163.35元;
       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在公司负有法院判决确认的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办理清算,并载明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属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现原告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故  上述费用应由被告邱某某、赵某某进行清偿。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某某、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39163.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9163.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84元,由被告邱某某、赵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国晖律师认为深圳市XXX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在公司负有法院判决确认的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办理清算,并载明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属于以虚假的清算,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全部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046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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