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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工作受伤找国晖律师维权,公司诉后赔偿64万余!
发布时间:2024-02-01 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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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臧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
       被告:宗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
       2023年1月14日,原告臧某某在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工作时被机器伤致小腿离断,经临沂临港康平医院救护车送往青岛市海军第九七一医院治疗,治疗出院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可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自企业,作为其股东杨某某应当对此事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住宿费78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依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查明);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上述主张?
      【处理结果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宗某某共同赔偿原告臧某某伤后损失642664.77元(诉前已支付212664.77元),余额原告臧某某自愿放弃;该赔偿款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宗某某于2023年7月17日支付到原告臧某某的姐姐臧某账户内;如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宗某某逾期未能足额支付,则需支付原告臧某某违约金20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该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向本案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宗某某、杨某某主张任何权利,同时将向侵权人的索赔权转让给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宗某某主张并享有。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1875元、由被告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宗某某负担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年1月14日,原告臧某某在被告一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不幸被机器伤及小腿,导致离断。臧某某出院后,一直向被告一山东XX木业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然而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臧某某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国晖律师代理后,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0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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