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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国晖律师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4-02-23 15: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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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
       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的朋友万某某称有一个搞钱的方法,就是给别人银行卡使用就有好处费,王某某同意了。万某某就推了“上家”微信给王某某,王某某添加对方微信后,对方转了50元给王某某,让王某某带中国银行卡乘坐滴滴汽车去到XX街道XX路2XX号某广场与两名男子见面,对方称帮忙转账20000元给600元好处费,40000元给1200元好处费,以此类推。王某某就把银行卡、密码和手机给了对方,对方在操作王某某的手机进行转账时,王某某守候在旁边,在此期间需要王某某提供刷脸验证。之后对方又叫了另一名男子过来,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那另一名男子,该名男子就拿着王某某的银行卡离开了,王某某就和之前2名男子在万达广场附近一ATM机附近等待,直到2022年9月3日凌晨1时许,2名男子带着王某某到附近一ATM机拿回银行卡,对方给了王某某1200元好处费,后双方各自离开。
       经查实,被害人王某被诈骗后于2022年9月2日23时56分转账7410元到被告人王某某的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后即被取款走。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机截图一份、指认监控视频截图一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12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国晖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获利少、已经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辩护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退缴至本院代管款账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法定刑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面对被告人的委托,国晖律师尽快介入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了解案情,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获利少、已经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GHXS002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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