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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国晖律师辩护后争取到缓刑!
发布时间:2024-04-26 14: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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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尾市。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3年8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3年9月27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28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3日,经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2月起,被告人黄某在未获得飞利浦公司生产或者经过销售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灯具配件、假飞利浦标签,在本市南山区XX街道XX园X栋X号进行组装,并通过淘宝网上三家淘宝店铺售卖贴有“PHILIPS”标签的“飞利浦筒灯”。经核查,黄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假冒飞利浦简灯,总销售金额为173089.9元。2023年8月9日,举报人周某通过淘宝向黄某购买10个飞利浦筒灯。周某在本市罗湖区XXXX村收到上述筒灯后,发现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警。
       同年8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在XX园X栋X号抓获黄某,从现场查获一批假冒飞利浦筒灯、筒灯灯具零件、带有“飞利浦”商标字样的商标标签及包装盒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现场查获的飞利浦筒灯根据其实际销售价的平均价为1081.6元。本案涉及的商标为G991346,本案涉及的商标为G991346,经续期有效期至2028年止。2023年11月29日,黄某向本院上交违法所得105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3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场缴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及其主动上交的违法所得,依据《刑法》第64条之规定,建议予以没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前,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扣押财物均应予没收不持异议。
       国晖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的量刑建议是在综合考虑了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的基础上给出的量刑建议。在此之后,被告人黄某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据此,请求在公诉机关有期徒刑1年8个月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情节,因此请求对黄某从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查扣在案的商品,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误,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具备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事实及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相符,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9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105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查扣的侵权商品PHILIPS筒灯165个、PHILIPS筒灯标签30000个、PHILIPS筒灯包装盒7000个、PHILIPS筒灯后盖螺丝2.1公斤、PHILIPS筒灯后盖弹簧2.5公斤、PHILIPS筒灯前盖2000个、PHILIPS筒灯后盖3000个、PHILIPS筒灯LED灯珠芯片1740个、PHILIPS筒灯面环4520个、PHILIPS商标标签1张、PHILIPSLED筒灯6个,予以没收,依法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部、芯烨热敏标签打印机1部、电动螺丝刀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某家属委托国晖刑辩律师作为辩护人,国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积极了解案件事实,承办期间,律师两次会见委托人,为被告人黄某制作缓刑方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认可并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XS036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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