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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最终得让法律更管用
发布时间:2010-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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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最终得让法律更管用
2010年08月25日08:35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让普通老百姓看到,中国刑法史上正在发生一场观念变革。即大胆做加法,又舍得做减法。所谓加法,就是将一些随着社会经济变化而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入刑,如醉酒驾车、恶意欠薪、团伙犯罪等;减法,也减得干脆利落,原有的60多个死刑项目,一下子减掉了13个。

  但刑法修订的效果或者影响,最终还得通过普通民众的评价和审视而体现。因此,作为公众的一员,在仔细领略专家意见后,会有自己的判断。

  无论是加法,还是减法,也并非人人喊好,这其实没啥了不起的。言论和观点的一律,可以期待,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出现的。立法也是这样,大家各有意见,恰恰是民主观念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新增刑罪,也有人怀疑是立法冲动,担心立法迷信下不一定产生好的效果;而减少死刑数目,也有人担心从此法律对犯罪者大动善心,而让好人受屈。当然,赞成做这道加法和减法题的也大有人在。

  我是赞成做这道加法和减法题的。法律是一种约定的规矩,没有规矩,就没有这个社会的方圆。普通民众看法律是否好,就看是否管用,把社会管好了的法律,就是好法律。当然,也包括司法执法过程本身,应该是公平公正。

  重典不等于重刑。重典,我们是有的,比如我们有60多个死刑名目。新加坡的重典是什么呢?鞭挞,似乎也很管用,有些罪错,判处的就是几鞭子,说起来不算什么重刑,但是,它却起到了重典的作用。反过来说,轻刑化,也不一定就背离重典目的。有犯罪心理学者认为,那些犯罪者,到头来未必害怕死刑,可是,他们却害怕长久的服刑关押。只要我们堵住了那些司法腐败,让他们得不到法外开释,那对他们来说,长关,就是可怕的重典。

  轻刑化并非针对真正暴力犯罪。相对于其他未被取消死刑的条目看,本次取消的13个死刑条目,大多集中于经济性犯罪领域,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也就是说,没有依据这些条目杀过什么人。其宽待的对象,是未成年或者年满75周岁的人。刑法趋向死刑的免除,是一个世界趋势,这个人性之轨还是要接的。当然,在中国目前一下子还不能迈向那到底的一步,因此,宽严相济遂成当下法的表现形态。当下,与其让这些有死刑的法律名目名不副实地存在着,还不如让这些条款彻底消失。轻刑化的结果:一方面,让我们的法律少些不人性的口实;另一方面,让民众对法律更加敬畏和尊重。

  少杀头真惩戒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重刑化,在中国已经走过了相当长的历史了。它的功用,必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而慢慢走向式微。重刑化的理念也许有助于以法的名义报复犯罪,逞一时之快,但犯罪心理研究者普遍认为,这是一种短暂的效果,它可能导致社会放弃从根源上治理犯罪,也有加强罪犯与社会对抗心理的危险,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但是,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有效地惩戒犯罪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我们依然保留对那些危害极大的罪犯重典惩戒的权利,这,就是中国刑法的逻辑。

  调试刑法,尤其是在做加法的时候,真正有与时俱进的意义。如让酒驾等入刑,就是汽车时代带来的新问题。这种刑罪的添加,我相信不是立法的迷信和冲动,而是恰逢其时的。当然,作为普通百姓,这部修订后的刑法,如何在司法、执法层面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才是他们最关注的。

 (长沙晚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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