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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办幼儿园办不来贷款 买主状告房管局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0-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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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办幼儿园办不来贷款 买主状告房管局一审败诉

 

  开发商将小区内的幼儿园卖掉,买主支付首付款后不能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于是将市房管局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局颁发的涉及幼儿园的房屋预售许可证。法院一审判决,市房管局颁发的预售许可证合法。

 

  业主无法办贷款 认为房管局违法

 

  黄石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安公司”)开发建设的下陆华盛小区内有一栋幼儿园综合楼,去年3月,该楼被开发商标价出售。随后,在下陆区开有一家幼儿园的虞小玲赶去购买(本报曾报道),同年320,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虞小玲签订合同后支付了50万元首期购房款,当她申请按揭贷款时,遭到多家银行拒绝,银行认为: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是公用设施,不得抵押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虞小玲认为,幼儿园综合楼属于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当初她决定买这个幼儿园,是因市房管局给华安公司颁发幼儿园综合楼房屋预售许可证,否则,她是不会买的。市房管局批准预售幼儿园综合楼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许可证,这样,她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就会无效,开发商应退钱给她,并赔偿她的装修损失。

 

  市房管局辩称:颁证是合法行政行为

 

  市房管局辩称,该局根据华安公司的申请,查实该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材料齐全,华盛小区项目二期工程9389户住宅商品房及幼儿园综合楼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于是给华安公司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同时称,公共服务设施不等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更不等于业主公有,因此,小区内建造的幼儿园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范围,该小区的幼儿园综合楼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归属。

 

  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并不是公用设施

 

  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是华安公司开发的为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即配套公建,但不是虞小玲所称《物权法》规定的公用设施,《物权法》所指的共有配套设施指与小区建设和居住使用分不开,依法配套修建的,且其建设费用一般已摊进住房销售价格中。

 

  根据市房局测绘队的测绘结果,可以证实幼儿园的建设费用未摊进住房的销售价格中,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幼儿园建设费用已摊入住房的销售价格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此,虞小玲提出的幼儿园综合楼属小区全体业主共用的观点不能成立。

 

  据了解,虞小玲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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