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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原告索赔65万余元,国晖介入被告少赔4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3-24 16: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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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一:深圳市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二:马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经营服装的企业,为拓展销售渠道,拟与专业营销公司进行合作。经被陈某介绍,与被告一建立了商业合作关系。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与被告一签订了《商业合作协议书》。在该协议中,被告一称本公司具“足够运营能力保证企业利润增长”,并承诺“服务期广告费不超总营销额的12%”,“10个月内完成1.5亿元的销售”。双方约定,被告一每月收取8万元的服务费,如无法完成销售目标,则需退还3万元/月的服务费。在被告一团队进驻后,原告逐渐发现被告一没有履约能力,且其目的仅在于获取服务费,而没有就合同目真正履行过合同义务,具体如下:
       第一、被告一承诺找网红“辛某”团队为原告带货,但实际上与该团队毫无关联,最后只找一些没有影响力的网络主播敷衍了事。
       第二、双方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的是帮原告“清理库存”,被告却称“这些库存不适合销售”,反而又要求原告按其要求下单新的产品,在其“瞎指挥”下,新产品几乎没有销售,不仅没有清库存,反而加剧原告库存压力。
       第三、以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的模式进行营销。被告一声称要“扩大影响”,其采取的措施是“刷单销售”,即找来大批的人来“自买自卖”,做虚假销售。自己的产品请人来买要付费,带货的中介要提成,而这些最后全是原告买单,刷单越多,亏损越多,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第四、被告团队人员为临时拼凑,经了解,派驻甲方公司的人员先前并不熟悉,是为了敷衍合同义务临时招募。且随着合同进行,派驻人员越来越少,最后不辞而别。
经过被告一的“带领”,原告在6个月内的销售仅有几十万(还包括请人刷单的份额),1.5亿的销售目标遥不可及,而营销成本却居高不下。
       被告一不仅拒不履行退款义务,同时也有部分货款尚未向原告结算,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约定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被告一系独自法人,被告二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深圳市B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8万元;
       2.被告深圳市B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715元;
       3.被告深圳市B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30万元损失;
       4.被告深圳市B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支出9000元;
       5.被告深圳市B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
       6.被告马某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上述1-5项合计:650515元。
       针对原告的诉求,国晖律师主张如下:
       1.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被告一有权要求原告支付服务费。合作期间,被告一已经按照约定提供运营服务,系原告服装质量问题及指定供应商问题,造成大量退货。自2020年12月份,原告已经不配合被告一进行选款,造成被告一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且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三笔服务费。原告的行为违约在先,被告一无需退回服务费;
       2.关于货款问题被告一确认有46627元货款未支付,其他货款并无证据,且合作协议未约定被告一需要支付货款;
       3.如前所述,原告违约在先,要求被告承担30万的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与合同、法律依据;
       4.关于律师费、保全费都是原告的单方行为造成的,被告一无需承担;
       5.被告一与被告二资产并未混同,被告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25万元,该款项包含了诉讼费、被告应退还的合同款、未付货款以及可能承担律师费、违约金及损失等全部款项。
       二、两被告的付款方式和期限: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7万元;2023年7月30日之前支付6万元;2024年1月30日之前支付7万元;2024年4月30日之前支付余款5万元。以上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三、两被告按照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后,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权利。
       四、如被告有逾期付款超过2日的,则视为全部未付和解款项到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未付和解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0305.1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5152.58元,由原告深圳市A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5152.58元,本院予以退还。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业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为原告产品进行营销推广以实现业绩增长,合作期为1年。被告一以达成一定的业绩目标收取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被告一在6个月内的业绩与销售目标相去甚远,而营销成本却居高不下,因此主张被告一、二无履行能力,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并承担欠付货款,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同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65万余元。
       本案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两被告分期支付原告25万元。由于本案委托人主动申请调解,故后期律师费不再收取。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078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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