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程清秀律师接受珠海新闻网的采访,对“车停广场被砸又被窃”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相关内容刊登在2009年5月27日珠海新闻网。
车停广场被砸又被窃
昨天下午,陈先生将自己的一辆帕萨特停在迎宾广场停车场,回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车窗玻璃被砸碎,车上一台导航仪被盗。找管理处说理时,对方称只负责停车服务,不负其他保管责任。陈先生对此表示不服,欲状告管理处。
记者昨天下午赶到迎宾广场时,陈生被砸的帕萨特还停在原处。驾驶位车窗玻璃全被砸烂,车内及车旁均落有玻璃碎片。陈生称,当时车内除了被盗的一款价值3000元左右的导航仪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随后,陈生找管理处说理时,得到的答复是管理处除提供车主停放车辆服务外,不负保管责任。“若是免费停车场,我也就算了,自认倒霉。但你这是收费停车场,我的车被盗了,你管理处肯定要担责。”陈生说道。
迎宾广场停车场一名保安告诉记者,昨天下午2时30分许,他们曾听到“嘭”的一声响,待他们一一排查到被砸车辆时,盗贼早已无踪影。说到赔偿问题时,他表示自己做不了主。记者在该停车场停车须知上看到,“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主停放车辆,不负其他保管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程清秀律师认为,停车场若是收费,便自然形成保管合同,应负保管义务,至于停车场制定的停车须知,描述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