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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维权“法典”明起启用
《侵权责任法》将使一些法律问题有明确规定,相关纠纷也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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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疑难法律纠纷不断出现,如高空抛物邻里是否需“连坐” ,“楼脆脆”的责任谁来承担,医院乱开检查项目患者如何维权,等等。随着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这些曾经棘手的问题在法律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相关纠纷也将迎刃而解。这部集众多社会焦点于一身,与广大百姓民事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的法律历时数年、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广度和深度都史无前例,堪称老百姓保护民事权益的“利器”。
焦点
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
【焦点透视】上海去年发生的“楼脆脆”事件引起社会各方对建筑质量安全及相关责任的广泛关注。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2009年6月27日,上海“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楼整体倒覆,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成为震惊全国的“楼脆脆”事件。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与死者生前所在的装潢公司签署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77.5万元。有关部门将这一事件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的严惩。全国各地以该事件为戒,展开了建筑质量安全的大检查。
【专家评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智峰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意义上看,上海还有国内其他地区的一些“楼脆脆”事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但相关法律条文的迅速出台,也反映出立法的高效率,这是立法在贴近现实、贴近民生方面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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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亮点纷呈
亮点一:
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智峰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标志性意义。此前,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亮点二:
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
《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亮点三: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惩罚制度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产品出了问题后,企业应该怎么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建立了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