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合同
发布时间:2009-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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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因 委托乙方承办,现双方就有关乙方受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 , 参与 。
第二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受托事项和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受托范围内履行职责。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受托事项时,应另行指派承办律师。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 或受托事项终结。
第五条 受托事项标的额为人民币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以下费用:
律师费:
办案费:
乙方开户银行: , 帐号: 。
第六条 承办律师因受托事项外出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旅差费,以及为受托事项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暂停受托事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律师费用和办案费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暂停受托事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提前终结(包括终止受托事项、撤案、和解、放弃权利、实现权利等),或者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的律师费及办案费。
乙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退还所收的律师代理费。
第九条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叙述案情,主动地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乙方有权终止受托事项,甲方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 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材料的原件,因承办律师受托工作的需要,甲方应派人携带与受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协助。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受托事项超过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完成的,不影响本合同第五条关于收费的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承办律师执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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