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合同
发布时间:2009-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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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承办,现双方就有关乙方受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 。
第二条 乙方指派的律师及受托事项和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另行指派律师承办。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 终结(包括被害人撤销控告、撤销强制措施停止追诉、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撤销案件、终止审理等)。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商定,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以下费用:
律师费:
办案费: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
第六条 因受托事项外出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旅差费,受托事项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暂停受托事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律师费用和办案费及损失,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或由于被害人撤销控告、撤销强制措施停止追诉、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撤销案件、终止审理、和解等而导致受托事项终结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的律师费及办案费。
乙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退还所收的律师代理费。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承办律师执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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