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思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赵元勤律师
枪支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因而在我国受到严格管制。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一旦拥有或者持有枪支,就可能构成犯罪。即使祖传的猎枪如果没有合法手续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否所有的涉枪案件都构成犯罪呢?笔者曾办理过一起枪支案件,尽管笔者认为当事人不构成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最终未能幸免于难。对此结果,笔者十分遗憾。这是一起因接触到枪支而导致的牢狱之灾。
熊某某和男友黄某同居。2003年10月,林某将一支黑色仿六四式手枪用黑色塑料袋包裹交给黄某,黄某转交给女友熊某某保管,熊某某将装手枪的黑色塑料袋放在衣柜中。2003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抓捕黄某时,熊某某按照黄某的指示将装手枪的黑色塑料袋从楼上仍掉。后熊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指控。
笔者在法庭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而持有则是对枪支随身携带或者处于实际的支配、控制状态。本案中,涉案枪支的实际支配、控制人是熊某某的男友,熊某某只是对其男友的枪支进行随手存放。据熊某某所说,当时她正在衣柜找衣服,她朋友黄某把一个包裹交给她,让她放起来,他就随手把包裹放在衣柜里。并且她并不知道是枪支。随后也就把这件事给忘掉,直到警察抓捕男朋友的过程中,她才知道包裹里是枪支。从中可以看出,熊某某并没有对其男友的枪支进行实际的支配和控制。真正实际的支配和控制应该是其男友。
从其男友多次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情况看,枪支显然是为了进一步实施犯罪的需要。虽然涉案枪支没有用于犯罪行为,但根据其男友的活动,就可以推断如果一旦需要,其男友就会使用枪支作案。而熊某某既没有参与犯罪活动,也不知道男朋友的犯罪行为。其只是依靠他人生活的软弱女子,非法持有枪支明显与理不通。
第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无权配备、配置枪支,故意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非法持有枪支。换句话说,行为人对非法持有枪支抱着一种希望的心理状态。而过失不构成此罪。在本案中,熊某某并不知道其保存的是国家禁止私人拥有的枪支,因为当时枪支是放在包裹当中,她也没有问里面什么东西。同时,在其男朋友让其仍掉枪支时,她还问“枪在哪里”,直到那时她才知道包裹里放的是枪。从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出,熊某某不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观故意,她只是为他人非法持有枪支提供了便利条件。
从熊某某个人情况看,其刚满18岁,初中毕业,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明确的认识,不可能苛求她对其男友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况且在她把包裹放到衣柜后直到案发的这段时间,她早把这件事忘掉,更谈不上她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了。
第三,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状态犯,如果非法持有的时间不长或刚刚开始,一经发现就交出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而熊某某只是帮其男友把包枪的包裹仍掉,不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时间状态。从熊某某将装枪的包裹存放到衣柜至仍掉包裹,共十几天时间,在这短暂的时间里熊某某并没有实际支配和控制枪支,因为其不知道是枪,并且把这件事已经淡忘,真正知道枪是在扔包裹时,因而谈不上非法持有枪支。退一步讲,即使熊某某早就知道是枪,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实际上熊某某根本不存在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
然而,笔者的上述辩护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某等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供称听到黄某和林某讲到枪支,在公安人员搜查时,其又将装有手枪的塑料袋扔掉,这些行为表明其明知塑料袋里装的是手枪。熊某某非法为他人保管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尽管熊某某及家属对这一结果均表示接受,但笔者的心情仍然感到十分沉重。本案多少有点株连的色彩,据说因熊某某没有配合公安人员的搜查,惹恼了警察,因此就人为的出现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试想,熊某某当时将枪支主动交给警察或者不将枪支扔掉,也许会免遭铁窗之苦。正是因为她不识时务,也算自作自受。但从国家刑法权的动用和刑法资源的节约的角度,笔者希望对这种行为宽恕,至少不必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因为国家的刑法资源是有限的,应当将这种有限的资源应用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
写于20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