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增条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实务点评:本条增加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直到1991年11月1日才在官方文件《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此前在宪法和法律上基本不使用‘人权’这个概念。2004年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于是有人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这个规定,以彰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同时可以大肆宣传本法的‘伟大进步’!但是,从律师实务看,这样的条款仅仅贴金而已,不值得欢欣鼓舞。因为核心还是看司法实践和对人权保障的具体条款。看看当下故意构陷的冤案,大家就知道对这样的行为没有制止规范和实际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仅仅增加了讽刺感而已。但是,从立法技术上,这一条规定是理所当然的。当然,从立法含义上看,其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参与人,被害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我们在此希望‘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在不久将来名副其实。现在只能说是立法的进步而已。
修增条文: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控告。
实务点评:本条把原条文中第二款讯问审判未成年人的规定删除了,因为后面有专门规定。把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宽泛内容突出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更加有针对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不容被剥夺。像重庆打黑中直接把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剥夺就是恶性案例。现在薄熙来、王立军等也在享受这种待遇,如此循环往复何时了??其实,只有真正辩护的实施,才能从正反两方面促进案件的真实呈现,最终才能保障人权和准确定罪。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废话’条款,请各位记住凡是法律规定你有权告的内容,等于废话。谁来管?向谁告?有用吗?今后我们还会见到不少这样的废话,这样的条款仅仅有宣示意义而已。
赵启太对第二款修改条款:凡是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案件,其查证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对诉讼参与人有侮辱行为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并接受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