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商业判断?
发布时间:2010-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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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商业判断?
中国无论是从立法的指导思想,还是在法官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秉承不介入商业判断的原则。即法官只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并非商业方面的能手。法官的职责是从法律上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官也没有必要去代替CEO做商业判断,也不可能去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如果法官只是停留在法律规定的条文原则上,则可能反而会产生违背公平正义的社会结果。
最近,美国特拉华州大法官法庭副大法官Strine 在Loral Space and Communications Inc Consolidated Litigation (September 19 2008)一案中即作出了一项特别的判决。 Strine 认为该公司对其控制股东发行的3亿股的可转换优先股不公平,判决按照法官确定的“公平”价格将其变更为没有表决权的普通股。
Strine 副大法官认为:Loral公司的董事会大部分董事为控股股东的附庸,优先股的发行在定价上和所造成的结果上均不公正。
Strine 副大法官首先在分析了由Loral公司自己组织的专家组所做出的结论不能为法院授受的理由后,又从以下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了此次发行优先股存在的问题:一是优先股的价格比市场低;二是优先股的分红定得太高;三是在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时附加了一个对控制股东非常有利的“收益保证支付条款”;四是优先股的集中投票权使控股股东的有效控制权变成绝对控制权。
Strine 法官在决定此次发行的优先股的价格时,组织了一个独立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律师和会计师团队进行评估认定,并利用自己的衡平权作出判决。支持其判决的法理是对公众公司和广大的普通持股人有利的判决,对控制股东也应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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