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的期限应如何制订是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有许多协议是这样表述的。“as long as the parties together remained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如此表述有什么问题呢? 法国上诉法院的法官最近在一个类似的案件中做了如下分析:如此规定的期限既可认为是一个有限的期限,也可认为是一个无限的期限。法国法是不允许合同中规定无限期条款的,如有此条款,则任何一方均可单方终止协议,条件是提前适当的时间通知相关方即可。最后法院认定上述协议为无期限之协议。 我国合同法中并无此限制,但依法理,合同及协议均应有一定的期限。只不过,此法理很难在司法实践上运用,因此,股东协议期限的制订要谨慎为之。劳动合同法有无固定期限之说,但和此处无限期协议有别。 另一方面,股东的股东地位虽时可能发生变化,如转让、出售、死亡、失踪及无行为能力等,因此,如此规定股东协议的期限也使协议的期限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