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允许股票折价发行?
发布时间:2010-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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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允许股票折价发行?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学者常说的公司股票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许多公司法大家如刘俊海,蒋大兴等对此颇有微词。认为从公司自治及市场风险自担的角度,蒋还从允许折价发行可以“救活”许多本不该“死”的上市公司的角度,论证了允许折价发行的合理性。事实上也有许多国家允许折价发行的。问题是在我国是否应该允许股票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后会在公司的实际筹集资金和公司帐面资金间会因折价发行形成大“窟窿”。公司只能用原有的资本公积金或未来的税后利润去填补。这样会对公司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造成较大影响,增加股东协议一致的成本。还有可能触发资本维持原则底线。
如果允许股票折价发行,那么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允许多大程度的折价发行。是允许10%,还是90%,这完全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商业判断问题。 这或许是不允许折价发行的主要原因。
法律是灰色的,而实践则是多姿多彩的。虽然,法律不允许折价发行,但实践中通过发行数量的相应调整,很容易达到折价发行的目的。如果一个企业计划融资1000万,股票面值为1元,如果按照面值发行,须发行1000万股,以达到融资目的。如果想折价20%发行,则只要发行面值为0.8元(仅为叙述方便)的股票 1250万股就可以了。
因此,法律没有必要再规定,股票可以折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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