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萍律师
深圳2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擅长处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公司法律顾问及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
叶健红律师
深圳22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务、房地产、并购上市、民商法律事务。
胡战飞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法、公司法。
赵启太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
最近,两次有人和我谈及——
买卖合同中订购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书上、网上有许多论述,但总感到繁杂不清。
经实践,我总结出最本质的区别应该是:
前者(订购合同)购方不能监督卖方的制作过程,因他买入的是货物,无权监督别人的生产过程,这其中有许多技术秘密;后者(承揽合同)定作方有权监督处理方的承揽行为,因他买入的是承揽方的承揽行为。
结论:凡无权监督对方制作过程的为买卖合同;有权监督对方“制作”过程的为承揽合同。
这一点在为公司制作合同时应高度注意。
尽管承揽合同也有承揽方采购材料的,但不能改变体现的交易标的是承揽行为直接导致的物化成果,即加工物或者工作成果。同时,如果是承揽方采购原材料,那么该笔开支的税票可以区别于加工合同的发票 ,因税率、税费抵扣不同,即财务处理有别。
不知各位大状感觉如何?欢迎评判、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