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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nda Warnings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米兰达警告
1."你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问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作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前咨询律师,并在现在或将来的讯问过程中有权要求律师陪同在场。
3.如果你请不起律师,只要你愿意,在任何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决定现在在没有律师陪同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有权随时停止回答问题,要求先与律师谈话。
上述权利已由我告知你,你在知道并明了你的权利的情况下,是否愿意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接受我的询问?"
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11419作者:陈伟
“米兰达警告” 四十不惑
1966年,在震惊全美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特立独行,严格限制警方滥用权力,制定了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的刑事规则。白驹过隙,沧海桑田,四十载寒暑悄然逝去。回首往事,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大案,仍然值得世人追忆反思。
四十年来,“米兰达警告”历尽艰辛,饱经风霜。反对者痛心疾首,攻击它是妨碍警方执法的手铐和紧箍咒,是放纵犯罪嫌犯、恶化社会治安的恶魔;支持者推崇备致,称赞它是20世纪最著名和最有影响的司法裁决之一,是规范警方执法、保障嫌犯人权的象征。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爱恨交织,争执不休。
米兰达魂断凤凰城
一些读者很想知道,涉案当事人米兰达的下落和命运如何?长话短说,当年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表决结果,判决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把这个轰动一时的大案打回了亚利桑那州。1967年,州法院重新甄选陪审员,开庭重审此案。过堂时,米兰达以前“供认不讳”的坦白口供,这回被法官视为“非法证据”,宣布无效,不得进入司法程序。
尽管如此,检方仍然另起炉灶,凭借“人证”打赢了这场官司。在初审时,检方曾让受害当事人出庭,指认米兰达为作案罪犯;另外,检方搬出米兰达前女友霍芙曼(Twila Hoffman)做证,她与米兰达有一个四岁的女儿,但两人早已闹翻。霍芙曼在法庭上说,米兰达1963年被捕待审时,她曾去狱中探监;米兰达不仅向她坦白了犯罪真相,而且还恳求她带着出生不久的女婴去拜访受害人,希望引起对方的同情,争取撤销刑事起诉。这样,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有罪,判处2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再次向联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但是,最高法院这回没有受理米兰达的上诉。
1972年,米兰达蹲了5年大狱后,被假释出狱。因生计无着落,他灵机一动,计上心来,想到了一个靠“名人”身份致富的损招儿,即在警官身携的“米兰达警告卡”上签字,制造“极品收藏”。名人一般都爱端着个架儿,见人待答不理的。但米兰达毫无“名人”的傲慢和浮躁,来者不拒,有求必应,价廉物美,童叟无欺,索价仅1.5美元。可是,慕名而来的“顾客”寥寥无几,生意颇为清淡。毕竟,米兰达还背着一个强奸犯的恶名。美国一般百姓,虔信宗教,抑恶扬善的基本觉悟还是有的。没料想,物以稀为贵。在如今的收藏市场上,一张有米兰达亲笔签名的“米兰达警告卡”,价格已暴涨到10000美元左右。
米兰达出狱后,一直和他哥哥住在一起。
当天深夜,经现场目击者帮助和指认,一个涉嫌向凶手提供作案凶器的可疑案犯被捉拿归案,警官掏出卡片,向他宣读了“米兰达警告”。结果可想而知,嫌疑犯装聋作哑,一声不吱;警方束手无策,一筹莫展,被迫草草中断审问,失去了至关重要的破案线索。时至今日,米兰达遇刺身亡案,仍是悬案一桩。
米兰达死讯传出时,他的侄子戴维·米兰达(David Miranda)正在驻德美军部队服役。某日,一位军汉手持《星条旗报》(Star and Stripes)在军营闲逛,恰巧从戴维身边经过。不经意间,“导致具有里程碑意义裁决的米兰达被害”的醒目标题映入戴维眼帘。他当时大惊失色,感慨万千。数年之后,“复转军人”戴维·米兰达退伍回乡,警校毕业之后,在亚利桑那州首府凤凰城的警察局干上了刑警,一天到晚,不厌其烦,向落入法网的犯罪嫌犯宣读以其家族姓氏命名的“米兰达警告”。此情此景,极具戏剧性和讽刺性。
米兰达可真是个倒霉蛋。一流律师绞尽脑汁,分文不取,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在法律中找到了一个“不自证其罪”漏洞,并最终导致联邦最高法院确立限制警察权力的宪法规则,成为拯救米兰达的“救命稻草”。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米兰达最终还是吃了“祸从口出”、“自证其罪”的大亏,未能躲过牢狱之灾。出狱后,还没来得及多呼吸几天自由空气,就因一场荒唐无稽的斗殴致死。以自己过堂蹲监换来的公民宪法权利,以自己姓氏命名的刑事规则,最终沦为维护杀害自己凶犯权利的保护伞。
“米兰达案裁决完全是沃伦的决定”
据当年参与米兰达案审判的福塔斯大法官(Abe Fortas, 1965 ─ 1969任职)披露:“米兰达案裁决完全是沃伦的决定”。在最高法院院务会议上,当分析和讨论案情时,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 ─ 1969任职)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的独特经历和经验,耐心地说服其他几位大法官同意其观点。沃伦坚持认为,只有施行“米兰达警告”, 才能有效地约束和限制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法院判决书中,沃伦大法官特意引用很多警方执法犯法的具体事例,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施行“米兰达警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而,即使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中,这一越俎代庖、惊世骇俗的联邦法规也引起了极大的分歧和争议。当宣读异议时,持反对意见的怀特大法官(Byron R. White,1962-1993任职)情绪颇为激烈地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强奸犯和其它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之中,让罪犯们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另一位著名反对派人物哈伦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 II,1955-1971任职)在异议中指出:“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数量众多的专家作证表明,警方提审案犯,获取口供,对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人人身怀绝技,个个身手不凡。他们之中,有的是出类拔萃的法学家,有的是名震四方的大律师,有的是誉满全美的联邦巡回法院法官,有的是权倾朝野的政府高官或国会议员。很多人在法学院求学年代就已经崭露头角、脱颍而出。20世纪30年代的首席大法官休斯智商超群,素有神童之誉,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状元”;2005年去世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出类拔萃,卓尔不群,在哈佛大学研究生院和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皆名列榜首。但是,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批评的那样,一些大法官数十年来高高在上,或深居于巍峨高耸的司法殿堂之中,或埋首于艰深奇奥的法理象牙塔之内,常常不食人间烟火,虽然精于钻研宪政法理,但却陋于洞察世事人心。
相形之下,沃伦大法官的经历颇为特殊。他是一个“行政干部”出身、缺乏渊博法学理论素养、缺少职业法官历练的“司法外行”。他长期在加州担任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政绩极为突出,后来从基层脱颍而出,出任加州司法部长兼检察长,并破记录地连续三次当选加州州长(1942-1952)。1948年,他被推举为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1953年,为了回报沃伦在1952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过程中鼎力相助,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沃伦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长年的基层行政经历,使沃伦对政府检察和警务部门黑暗、腐败和犯罪的内幕洞若观火、深恶痛绝,对下层百姓的贫困疾苦知之甚详、体察极深。身居最高法院高位之后,沃伦痛下决心,维护公正,对政府行政部门反戈一击,主持做出了一系列震撼全美的重大司法判决,严格限制警方和检察部门的权力,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产生了极大影响。对于任命沃伦出任首席大法官一事,保守的艾森豪威尔总统追悔莫及。他曾哀叹道,此项任命 “是我平生最蠢的错误”。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常言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行“米兰达警告”这种保护嫌犯权利的法规,是有重大社会代价的。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方律师的各种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很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美国的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当年施行“米兰达警告”吧,嫌犯一旦落网,一个个都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吱,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警告”的全文了,旁边也没个提词儿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警告”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读一遍交差。
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警告”出台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60%左右,“米兰达警告”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大幅度降低。它开启了司法防范强大的警察权力的先河,将富有扩张性的执法权力规制在法治的轨道内。
还应提到的是,提审和逼供嫌犯,对警方来说其实也是一个极为沉重的工作负担。沉默权制度建立后,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转移到刑事勘察和以高科技手段收集罪证之上,以确凿证据提高破案率和定罪率,不但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文明化,比较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现象,而且大大减轻了警方的工作负担。据美国学者调查,如今美国警方已成为施行“米兰达警告”的拥护者。
但是,一些忧国忧民的人士认为,“米兰达警告”实际上是给警方戴上了手铐,极大地增加了司法成本,虽然保障了犯罪嫌犯的人权,但却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和守法公民的权利。1968年,美国国会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广大民众的呼声,研讨对付“米兰达警告”的高招儿。联邦参议员山姆·厄尔温(Sam Ervin, Jr.)提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彻底推翻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荒谬裁决。但是,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
从前途未卜到“四十不惑”
1969年沃伦大法官退休后,保守的尼克松总统千挑万选、反复斟酌,最后决定任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保守派法官伯格(Warren E. Burger, 1969─1986任职)出任首席大法官。上任之初,伯格便在最高法院院务会议上表示,沃伦法院做出的一些司法判决应予推翻,其中首当其冲就是1966年的米兰达案和1963年的吉迪恩案。
如果说米兰达倒霉背运,那么“米兰达警告”的问世,堪称生不逢时,因其恰逢社会动乱和犯罪高峰年代。想当年,美国在越战泥淖中越陷越深,规模空前的反战示威游行,烧杀并举的黑人种族暴乱,急剧上升的刑事犯罪率,此起彼伏的政治暗杀案,激进失控的校园学生骚动,狂放无羁的嬉皮摇滚反叛,全盘否定资本主义的“新左派”理论思潮,等等,与因军费浩大引发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相互交织,使美国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动乱和精神危机之中。
在保守派阵营看来,自由派大法官颠倒是非,越俎代庖,以解释宪法为名,行妨碍执法之实,成为社会治安每况愈下的主要根源。面对动乱环生、丑闻不断、民权扩张、个人至上、族裔冲突、信仰崩溃、法律失效、治安无序的空前乱局,循规蹈矩的中产阶级痛心疾首,通过民意代表挺身反击。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控制犯罪法”和联邦刑法第3501条,规定只要嫌犯的坦白是“自愿”的,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合法证据,试图取消米兰达规则对警察执法的限制,并以立法的形式迫使联邦法院接受新一轮的法律挑战。
可是,有“民权总统”之称的约翰逊总统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一方面签署此项法律,使其正式生效,一方面又暗中叮嘱负责执法的联邦司法部,不要在警务工作中援引刑法3501条,仍然老老实实地遵从米兰达规则,避免与联邦最高法院公开冲突,迎头相撞。
有“帝王总统”之称的尼克松执政后,先后任命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试图改变最高法院的人事构成和司法理念,推翻那些过分“自由化”的司法判决。。尼克松强调:“最高法院应当解释宪法,而不是凭借司法命令修改宪法。”对主持米兰达案审判的沃伦大法官本人,尼克松一直心存不满,耿耿于怀。1974年,已退休的沃伦患病需要住院时,尼克松利用总统兼美军总司令的权力,暗中阻挠沃伦入住全美医疗设施和环境最佳的海军总医院,气得当年主动退休、如今无职无权的沃伦老泪纵横。
在1974年密歇根州诉塔克案(Michigan v. Tucker ,1974)中,尼克松任命的伦奎斯特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 ,1972─1986任大法官,1986─2005任首席大法官)指出,米兰达规则本身并非联邦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它只是防止政府侵犯公民“不自证其罪”宪法权利的“警卫”(safeguard),两者之间在法理上不可等量齐观。伦奎斯特的这番高论,得到了多数派大法官的赞同或认可。
坦率而言,在美国宪法的字里行间,的确连实施“米兰达规则”的丝毫暗示或蛛丝马迹都找不到。自由派阵营认为,伦奎斯特的法院意见暗藏杀机,为保守派在时机成熟时全盘推翻米兰达案判决埋下了伏笔。其中的奥秘是,既然“米兰达规则”不属于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凭什么越俎代庖,强迫各州执法部门俯首听命,保护这个“臆想天开”、“凭空捏造”的权利?
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僵硬死板地要求警方遵守“米兰达警告”,显然不切实际。1978-1980年期间,加州上诉法院在几个司法案例中,确立了限制“米兰达警告”的“抢救例外”(Rescue Exception),并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抢救例外”一般发生在劫持案或人身伤害案中,如果嫌犯被捕时受害者不在现场,警察判断嫌犯知道线索,就不必宣读“米兰达警告”,可以开门见山,突击审问受害者的下落。如果此时嫌犯有权保持沉默,显然将会给营救造成致命延误。
在1984年纽约州诉阔尔斯案(New York v. Quarles,1984)中,最高法院确立了进一步限制“米兰达警告”适用范围的“公共安全例外”(Public Safety Exception),伦奎斯特大法官主持撰写了法院判决书。在此案中,一位妇女在一家超市附近被强奸。警察赶到现场时,案犯刚刚逃离。受害人指控,案犯携枪躲进了超市。警察杀入超市时,恰好碰上了一个缺心眼的傻帽儿,不打自招,扭头便逃。警察挥枪猛追,擒获嫌犯并搜拍全身后,只见枪套,shouqiang却无翼而飞。警察厉声喝问:“操你娘的枪在哪儿?”嫌犯惊慌失措,魂飞魄散,乖乖地交代了枪支的下落。庭审时,被告律师以警察违反米兰达规则为由,要求把枪支排除于呈庭证据之外。可是,最高法院裁决,在本案中,如果“丢失”的枪支未能尽快找回缴获,将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警察的突击审问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并非强迫或计诱嫌疑犯“自证其罪”。因此,在这类例外情况下,警察不必及时宣读“米兰达警告”。
世纪之交,事关“米兰达警告”存废兴亡的“生死劫”突然上演。2000年初夏,迪克森诉美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ates,2000)惊动朝野,引起司法界和民权团体的极大关注。在此案中,被告迪克森因涉嫌抢劫银行罪被捕。他自愿向联邦调查局特工作了认罪供述,甚至还主动坦白交代了以前的几桩罪案。可是,在法院审判时,被告律师要求把迪克森的供词踢出司法程序,因为他事先未得到“米兰达警告”。涉案嫌犯往往以为,如果主动配合警察,坦白交代,即使不能早点出狱,也有希望判轻一点。但实际上,定罪和判罪的权力并不在警察手中,是否立案起诉、有罪无罪、量刑长短等司法大权,完全掌握在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手中。所以,若无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嫌犯被捕后主动坦白交代的犯罪证据越多,惩罚将会越重。
因“米兰达警告”家喻户晓,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被告律师的动议。在上诉案中,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保守派法官认为,迪克森虽未得到“米兰达警告”,但他的口供属于自觉自愿,警方既未威逼强迫,也未设计利诱;根据1968年国会制订的联邦刑法第3501条,迪克森的口供应被视为合法证据。这场官司最终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国会能否以制成法取消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制订的“米兰达规则”。此时,伦奎斯特已在里根总统任内升任首席大法官。鉴于其强烈鲜明的保守立场,以及多次在有关判例中对“米兰达警告”口诛笔伐,法律专家们预测,以伦奎斯特为代表的保守派最高法院,很可能会从当年以沃伦为首的自由派最高法院的立场倒退。
没想到,最高法院出其不意,剑走偏锋,以7比2的绝对优势支持了迪克森的上诉,坚持1966年米兰达案确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事规则,重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前,必须宣读“米兰达警告”。 伦奎斯特大法官主持撰写了法院判决书。当宣读判决时,他高声朗读了这一举世闻名的警告的全文,使在场者目瞪口呆,深感意外。负责在最高法院代表联邦政府出庭的前司法部副部长兼联邦首席检察官(Solicitor General)瓦特·德林格评论道:“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朗读米兰达警告,是我在最高法院法庭上所看到过的最为戏剧性的时刻。”
这个出乎意料、皆大欢喜的结局表明,如今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自由和保守之分只有相对的意义,远不似罗斯福新政或民权运动年代那般针锋相对,壁垒森严。在一些具体的宪政问题上,保守派大法官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面对现实,开明变通,并不像其政治对手贬低丑化得那样顽固僵化,死板教条。另外,常言道,形势比人强。“米兰达警告”问世数十年来,已被社会各界逐渐接受,不仅在故乡家喻户晓,而且蜚声海内。在此背景下,保守派大法官很难特立独行,逆社会潮流而动,挽狂澜于即倒。由此,亦可以联想到当年沃伦大法官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创业维艰,魄力惊人。
在法院意见书中,伦奎斯特强调,尽管他本人并不完全认同确立“米兰达警告”的法理基础,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高于国会的制成法;“遵循前例”乃是至关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他还精辟地点破:“米兰达警告已经深深地铭刻在美国警察的日常工作之中,它已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由保守的“伦奎斯特法院”出面,不但以压倒性优势力挺“米兰达警告”,而且还在法院判决书中出语惊人,把它拔高到了“美国文化的一部分”的空前高度。似乎可以推论,在争议中诞生以来,“米兰达警告”经历了口诛笔伐、限制打压、风雨飘摇、前途未卜的严峻考验,抨击斥责之声此起彼伏,呼吁废除之议不绝于耳,但事到如今,它所代表的法治和人权观念已被世人逐渐接受,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已被社会忍受承载,它的缺失不妥之处已得到部分修订。不经意间,“米兰达警告”蹒跚迈入了“四十不惑”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