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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公司、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许多企业管理人员只注重商业经营管理技巧、只关心如何提高企业利润,法律意识却非常淡薄。孰不知,没有自觉的法律观念,企业经营安全就没有保障,就会随时陷入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之中,从而造成企业不可承受、不愿承受、但又不得不承受的损失。最后,企业的利润目标也将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可求而不可得。
案例启示
骏飞服饰公司是一家为国外某服装品牌代工的服装加工厂,业务长期稳定、单一,没有与客户发生过经济纠纷,劳资关系也比较和谐,从未出现过法律问题。因此,骏飞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更多地强调如何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的质量,对于生产管理之外的一些问题不很在意,也没有什么法律意识。
骏飞公司不得已求助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拟出几点意见:其一,王某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本公司的员工,其受伤不属于工伤;其二,王某自带电工工具,以电工技术人员的身份招揽生意,因此与本公司的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本公司无须对王某所受伤承担雇主责任。其三,王某以自身的设备、技术与劳力,为本公司提供电工修理服务,双方之间实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王某应当为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四,王某工作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根本原因,本公司基于人道主义不向王某索回已垫付的医疗费,王某的家属也不应再到本公司无理取闹,否则将报警处理。
王某的家属为求慎重,也聘请了律师提供帮助。王某的律师经调查得知,王某根本不具有电工技术资格,其所掌握是电工知识都是自己通过实践摸索得来的;王某在接受骏飞公司的电器修理任务时,骏飞公司也从未要求确认王某的电工资格身份。为此,王某的律师正式向骏飞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一、王某作为无固定职业人员,平常依靠打零工生活,因此其与骏飞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雇佣关系,骏飞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二、骏飞公司有关承揽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王某根本不具有电工技术资格,没有承揽电器维修业务的能力。骏飞公司作为法人企业,没有对王某是否具有技术资格进行审查,就将具有高风险的电器修理任务交付给王某,存在重大过错。王某虽然也有过错,但不能成为骏飞公司免责的理由,骏飞公司仍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三、王某的家属为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与骏飞公司进行交涉,行为虽然激烈,但却是为了帮王某及时获得医疗费进行救治而实施的不得已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骏飞公司作出报警声明,已涉嫌威胁,王某的家属在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骏飞公司的法律责任。
骏飞公司在收到王某方面发出的律师函后,感觉问题重大,在再次咨询律师后,最终决定通过谈判协商解决问题。最后,骏飞公司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艰苦的谈判,以支付一笔数额不菲的一次性赔偿金,了结了此案。
分析与感言
结合本案呈现的全部事实可以认定,无论王某与骏飞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骏飞公司都不能免除责任。其原因就在于,骏飞公司只是根据王某自己的说法,就认定王某是电工,而未进行任何必要的核实,从而导致王某受重伤的后果。王某谎称自己是电工固然有过错,但这并不构成骏飞公司免责的事由,骏飞公司仍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骏飞公司的管理人员居安未能思危,因为本公司从未遇到法律纠纷,就忽视了法律意识的培养,为了图便利,随意地根据王某张贴的小广告,而将电器维修工作交付于王某,出现事故是迟早的事情。在事故发生之后,骏飞公司因为对问题的法律属性认识不清,在处理王某家属的要求时不够妥当,从而造成了停工的损失。最后,骏飞公司不得不面对现实,及时止损,通过谈判赔偿解决了问题,从而交纳了一笔巨额的“学费”。相信骏飞公司会从中吸取教训,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并将法律意识贯彻于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之中。其实,骏飞公司所发生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许多公司企业之中,所以任何公司企业都应该未雨绸缪,培养法律意识,不要等到问题发生时再去补救。否则,企业辛辛苦苦积累的利润,就会被这些不期而遇的法律纠纷和损失赔偿给吞噬。
(作者: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