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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通知

时间:2010-10-11
浏览量:2838

201091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在新的劳动用工形势下,为了帮助用人单位准确地理解该规定,更好地保护自身正当权益,本所定于本月举办为期半天的 《新形势下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培训课程(详见培训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对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法务、行政主管等人员。

【讲座时间】   

20101022(星期五)  14:3017:00(中间休息15分钟)。

【讲座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深圳中级法院旁)三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报名电话】

报名联系电话:0755-830330003014  13502895521 张齐

传真:0755-83033022_电子邮件:mail@sunlawyers.com_   

【费用标准】

500/人(含听课费、资料费)。本所客户免费

期待您的参与。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课程背景】

201091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案件定性、责任主体及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扩展和增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宽度和力度,尤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员工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爆炸式增长的背景下颁布这一司法解释,其意义极其深远。

在新的劳动用工形势下,用人单位能否做到以及如何做到既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又能较好地贯彻该司法解释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进一步稳固劳动关系,成为企业能否稳健发展的关键。

企业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关乎企业的前途与命运,防范势在必行!

【课程目标】

本课程依托主讲律师多年来企业法律实务丰富的实战经验,从企业用工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案例讲评的方式,全面讲解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从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培训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解读(夏学义律师主讲)

1.对未缴纳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件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2.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案件,《解释三》有哪些新的突破?

3.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找借口逃避责任,《解释三》有何规定?

4.对挂靠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确定其主体资格?

5.仲裁裁决遗漏了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是否需要再次仲裁?

 6.企业停薪留职等员工,可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7.《解释三》如何分配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8.《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加付赔偿金《解释三》有何新规定?

9.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超过60日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能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10.《解释三》对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作了哪些新的规范?

11.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有的裁项为终局裁决,有的裁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何认定作了哪些新的规范?

二、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提示及防范

1.新形式下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大幅度上升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2.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3.招聘录用条件设计不规范存在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4.员工入职登记表设计不规范存在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5.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6.新时效制度给用人单位带来的重大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7.一裁终局新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对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8.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不能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

9.格式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

10.约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11.劳动合同员工相互签订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三、常见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分析(李桂梅律师主讲)

1.因工时、加班费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2.因调薪、调级、调岗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3.因年休假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4.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5.因工伤、医疗期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6.因竞业限制、培训服务期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主讲人介绍】

   夏学义 律师 现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深圳市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团专家、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五、六届律师代表,多次参加深圳市地方法律、法规的论证、修订工作,并参与编写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劳动合同法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一书,并担任商会、外资、港资、台资等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数十家,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刑事犯罪等方面承办过大量有影响的案件, 并且长期担任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公共频道》、广东电台、深圳电台、《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晶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广州日报》等媒体的嘉宾律师,对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点评。

 李桂梅 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大学任教六年,工商管理理论功底深厚,主讲《西方经济学》、《投资学》、《金融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市场营销学》、《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运筹学》、《经济法》、《商务英语》等工商管理专业课程,并担任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教材《微观经济学》(20051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第一副主编,负责其中八万多字内容的编写,在《宁夏金融》上发表论文《论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在全国中文类核心期刊《理论导刊》上发表论文《中国保险业的产品转型》,在全国中文经济类核心期刊《经济理论研究》上发表论文《浅析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目标的合理性》,在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发表论文《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思考》等多篇学术论文。

    曾任职朗生医药(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深圳九天实业股份公司法务、深圳汇睿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在公司法务、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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