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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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有上述第(1)、(4)项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二) 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 例外情况 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依法被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上市后,除公司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外,该股票和公司债券可以继续在依法设立的非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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