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作用与权利
发布时间:2010-07-23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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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律规定工会在此阶段具有协商及监督权利,具体指: 1.工会具有协调与集体协商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企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2.工会具有劳动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处理。 3.工会具有参与工伤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处理和建议权。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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